全球首个针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独创评级系统,目前加入评级的机构有大家所熟知的英美瑞澳新等45个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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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投资者关心的6大方面,投资保障、风险管理、监管细则、牌照申请、监管国政治经济、监管机构背景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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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正式成立。 1.目前受FINMA监管的持牌银行/证券交易商超过300家。 2.投资保障方面,瑞士银行每个储蓄账户均享受最高10万瑞郎(约合人民币64万元)的保险赔偿。
澳大利亚ASIC成立于1998年,是独立的政府部门,负责监管澳大利亚金融市场活动。 1. 受ASIC监管的外汇交易商必须有derivatives(金融衍生品)和forex exchange contract(外汇合约)经营权限。 2. 投资保障方面,2018年11月澳大利亚金融投诉机构ACFA已取代澳洲FOS,免费协调解决投资者和交易商的金融纠纷。注意:针对部分投资类(含外汇)的金融纠纷,AFCA能要求交易商给投资者的赔偿上限为50万澳元(约合人民币240万元)。
香港证监会成立于1989年,属于为独立的法定机构。 1. 目前受香港SFC监管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商超过40家。 2. 投资保障方面,最高可获得15万港币的赔偿。
2011年,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成立。 1. 目前新西兰FMA持牌金融衍生品/零售外汇经纪商超过20家,牌照类型为”Derivatives issuer”(衍生品发行人)牌照。 2. 投资保障方面,BOS(银行申诉机制)、IFSO(保险和储蓄机制)以及FSCL(新西兰金融服务申诉有限公司)和FDR(新西兰金融纠纷调解处)可进行纠纷投诉和处理,获赔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纽币。
意大利CONSOB成立于1974年,监管意大利的金融市场,意大利外汇交易商属于投资公司(SIM)类别。 1. 意大利CONSOB监管的本地投资公司超过65家。 2. 投资保障方面,针对符合破产清偿标准的企业,意大利财政部60天内启动破产清偿,赔偿上限2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5万元)。
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IIROC成立于2008年6月1日,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 1. 投诉最高获赔350,000加元;仲裁最高获赔50万加元;破产赔偿上限为100万加元。 2. 客户服务方面,IIROC提供邮件咨询和电话咨询。邮件咨询未得到具体回复。
2001年,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成立。 1. 目前塞浦路斯CySEC持牌的外汇经纪商超过200家。 2. CySEC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ICF)”,可处理破产清偿,赔偿上限为20,000欧元。
保加利亚FSC 成立于2003年3月1日,属于政府机构性质。 1. 目前受保加利亚FSC监管的外汇交易商超过80家。 2. 投资保障方面,最高可获得4万列弗的赔偿。
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成立于1988年,监管西班牙证券市场及市场参与者的一切金融活动。 1. 西班牙外汇交易商属于投资公司类别,有“与外汇投资有关的辅助服务”经营权限即可交易外汇。 2. 投资保障方面,针对符合破产标准的投资公司设有投资基金机构FOGAIN,衍生品赔偿上限3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2万元)。
2001年7月1日,拉脱维亚金融资本市场委员会(FKTK)正式开展活动并行使监管职责。 1. FKTK并未设立明确的破产清偿机制,并且投资经纪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2. 客户服务方面,FKTK接受电话咨询以及邮件咨询。通过邮件咨询时,2天内回复详细内容。
1989年12月15日,肯尼亚资本市场监管局CMA成立。肯尼亚CMA从2016年开始监管杠杆式外汇。 1. 肯尼亚CMA持牌外汇公司目前仅3家。 2. 投资保障方面,投资者对外汇交易商有不满的话,可投诉至肯尼亚CMA;肯尼亚CMA设立投资赔偿基金,每位投资者最高可赔偿约5万肯尼亚先令(约合人民币3000元)。
丹麦DFSA成立于1988年,是政府机构。 1.丹麦DFSA监管监管外汇、保险、养老金等活动。提供外汇的机构为投资公司。 2.丹麦DFSA要求投资公司加入投资者赔偿计划,每位投资者最高可获得2万欧元(约16万元)的补偿。
FSCA从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接管南非金融服务委员会FSB的职责,FSB成立于1991年。 1. FSCA的金融服务提供商FSP可以提供相关外汇服务。 2. 投资保障,FAIS Ombud南非金融服务申诉署处理针对FSP的投诉,其管辖权限为80万兰特以下。
2001年,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成立。 1.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监管证券、保险、退休金等。 2.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处理投资者与金融公司之间的纠纷,投资者需向FSC提交投诉表格。毛里求斯FSC证券法规定,需要建立一项或多项补偿基金,当公司破产时,该基金可用来补偿给投资者。
阿布扎比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是隶属于阿布扎比ADGM的一部分,ADGM从2015年10月开始运营。 1. 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监管外汇、保险、信贷、托管、集体投资基金、加密资产活动等。 2. 关于投诉保障方面,如果投资者和投资公司有金融纠纷,可以通过邮件或投递信函的方式投诉到FSRA。此外,ADGM的“Tier 2 Capital”是公司破产后用于付给公司客户及债权人的资金。
伯利兹FSC成立于1999年,是政府机构。 1. 伯利兹FSC监管金融和大宗商品工具(包括外汇衍生品工具)。 2. 投资保障,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向FSC投诉,但FSC的投诉处理决定是非强制性的。
瓦努阿图金融服务委员会VFSC成立于1993年。 1.VFSC监管证券、投资、金融服务和公司服务等。申请牌照条件较宽松,牌照资本要求很低。 2.投诉纠纷处理,先投诉至交易平台;不满意的话,可投诉至瓦努阿图VFSC;投诉不收费。
2013年,塞舌尔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成立。 1. 塞舌尔“Securities Dealer”持牌商可提供外汇衍生品服务。目前超过40家公司获得该类型牌照。 2. 目前未设立强制性投诉机制以及破产清偿机制。
2001年,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成立。 1. 需取得IB(Investment Business)交易商牌照,并在牌照上注明分类:Dealing in investments as Principal或 Arranging Deals in Investments。 2. 投诉纠纷处理,先投诉至外汇交易平台;不满意的话,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BVIFSC进行投诉(书面形式)或申请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仲裁中心BVIIAC进行仲裁。
库克群岛金融监察委员会FSC成立于2003年7月1日,取代前离岸金融服务委员会FSA。2012年7月1日,库克群岛金融情报组(FIU)与FSC合并。 1. 库克群岛FSC监管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受库克群岛FSC监管的外汇交易商必须获得Money-Changing牌照; 2. 库克群岛FSC不处理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投诉; 3. 库克群岛无公司破产赔偿计划。
土耳其CMB是政府机构,成立于1982年。 1. 土耳其CMB监管外汇、证券、衍生工具、资本市场工具等。 2. 土耳其CMB要求投资公司加入投资者赔偿中心。投资者每人最多可获得十万土耳其里拉(约10.6万元)的赔偿。
黎巴嫩CMA成立于2011年,是政府机构。 1. 黎巴嫩CMA监管外汇等金融工具,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institutions)可开展外汇业务。 2. 投诉纠纷处理,先投诉至相关公司;不满意的话,可投诉至黎巴嫩CMA。
阿联酋证券及商品局SCA成立于2000年2月29日。
1. 阿联酋证券及商品局SCA监管监管外汇、证券、大宗商品、期权和期货;
2. 阿联酋证券及商品局SCA投诉纠纷处理:投诉处理时长为2-12周,收取服务费。
印尼BAPPEBTI成立于2005年,是政府机构。 1.印尼BAPPEBTI监管外汇、期货、大宗商品等。提供外汇的机构为另类交易系统中的期货经纪商。 2.印尼BAPPEBTI要求公司加入赔偿基金,如果公司破产,赔偿基金会补偿客户损失。
科威特资本市场监管局(CMA)是一个政府机构,成立于2010年。 1.科威特CMA目前不监管与外汇有关的活动; 2.若要提交投诉,需将相关文件亲自送到或邮寄到科威特CMA总局(阿尔哈姆拉塔21楼)。
迪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简称DMCC)是一个政府机构,成立于2002年。 1. 迪拜DMCC旨在提升迪拜的大宗商品交易量; 2. 迪拜DMCC不处理金融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也没有相应的破产赔偿计划。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斯丁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成立于2012年,是政府机构。 1.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斯丁FSA仅监管银行、保险或共同基金等业务活动,不监管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也不颁发外汇牌照; 2.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斯丁FSA由议会创立和管理,直接控制、监管国际金融服务业以及非银行机构。FSA的业务范围直接由董事会决定。
昂儒昂离岸金融管理局(AOFA) 成立于2001 年,是科摩罗昂儒昂金融部门的主要监管机构。 AOFA 坚定不移地致力于维持最高的诚信和透明度标准,并努力维护2001 年科摩罗宪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授权。 AOFA 在确保昂儒昂省金融生态系统稳健和繁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核心目标是维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创造有利于永续经济成长的环境。 透过全面的监管框架,它促进负责任的金融实践,防止洗钱,并强制遵守《反洗钱法》(2005 年第008 号政府公告)。